国有划拨如何收回

时间:2024-12-31 15:06:26

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回:

政府直接收回

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,依法无偿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,然后由市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出让。

政府间接收回

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将应收回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后,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拍卖,出让土地使用权,再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之后,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。

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,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:

拟定收回方案:市、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定收回方案,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。

组织听证: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,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,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听证。

报批:土地管理部门将收回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、县政府审批。

下达收回决定书:根据批准的收回方案,土地管理部门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》,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。

注销登记:土地管理部门在下达决定书后,注销土地登记,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,并发布收回公告。

补偿: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,补偿时应评估土地价值,合理补偿土地使用权所有人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,必须依法进行,并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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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12-31 15:06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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